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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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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法:我們可以從中學到什麼?
這本書,看似文筆簡單,實則哲學深度不少,而且處處都能找到驚奇,也是恩師陳妙芬老師的著作,在此分享心得。 自然法,是最古老的法理學學派,而其實自然法並非內容一直不變,而是隨著時代演進與研究方法的改變,而有不同面貌。從啟蒙時代霍布斯、洛克、盧梭與康德他們肯定人的自然的判斷力,而能認知反思,因此將過去被當作客觀知識的自然法變成主體的自然權利,而建構了二十世紀諸如羅爾斯的正義理論。然而,正因為自然法是抽象的,而使得如英國哲學家邊沁給予其存在是否定的見解,進而認為法律根本不存在自然權利的法實證主義才是對的,而在十九世紀成為顯學。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人人知曉,但有個容易被忽略的重點,就是普遍意志與全民意志的不同,普遍抑制是抽象的、純粹的,將人民的歧見相互抵銷後,留下真正屬於所有人在自由理性的前提下同意的約定,才是政治社會的共同基礎,這個理論傳統,被羅爾斯代表的自由主義哲學繼承,理解出自由法治的不同理解方式。 二戰後雖然自然法研究已經復興,然而法實證主義(比如哈特)仍然有相當的影響力,羅爾斯從對自由的重新詮釋,將自然權利的論證,轉為正義論證,因此提出法治所需要的正義原則,而反駁效益主義觀點的法實證主義。法治的實踐在於民主,然而多數決卻往往被認為就是民主,如此簡單過度的推理,卻忘記人的主體能力與判斷力才是民主與自治的前提,像是以大學自治為名的反民主現象,以及忽略保障少數弱勢的公投假象,以及現在國會國民黨與民眾黨占多數,卻濫用權力多數決,甚至越線侵犯司法權與行政權,還認為自己是通過法案的民主,值得深思。 作者認為,自然法之所以成為至今依舊討論的課題,在於它能提醒我們法律是什麼,而應該又是什麼,從當中訓練人文思考,理解以法律為名的暴行,違反自然人姓,永遠不可能因為現實的強力,就能因此合法化。研究自然法,絕對不是把自然法當作純粹的知識而已,或是虛幻的哲學,而是因為我們在乎世界是否美好,人是否有過人該過的生活。
法哲學:自然法研究
法哲學:自然法研究
陳妙芬
5.0